川卫发〔2016〕68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全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信息补录、遗失(损毁)补办和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的,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2.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为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信息补录、遗失(损毁)补办。
1.申请:申请人根据原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所在地域(个体或无单位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向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核表,信息更正填写附件1,信息补录填写附件2,遗失(损毁)补办填写附件3,并按要求提交审核资料。
2.审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认定规定逐级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3.办理:
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委直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公函,每月第一个工作周集中办理。
(1)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的,统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后报委人事科教处备案。
(2)执业类别为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在省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经省中医药局人事教育处签署意见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3)全国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正,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附件5)后交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备案。
其中信息补录和执业类别变更须经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签章后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审核后办理。
(二)归国人员医师资格认定。
归国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现工作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填写(附件4),并按附件4要求提交审核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三、工作要求
1.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和相关单位需明确该项工作的经办人、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并于9月25日前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附件6),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须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工作纪律
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办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送审材料真实可靠、材料审核严谨细致。如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查实有作伪证、出具假证明或为他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情况的,将对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上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联系电话:028-86137961,电子邮箱:scwsrc@126.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28-86136279,电子邮箱:sczyrs@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8-86130263(兼传真),电子邮箱:scwsrc@126.com;
省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8-86243270,电子邮箱:sczyyfzfwzx@163.com;
附件:1.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
2.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申请审核表
3.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申请审核表
4.归国人员认定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5.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办理情况一览表
6.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2016年9月20日